(2016)辽021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红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阙志国,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徐红军,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红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