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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周婉娟,祁大能,程英,王雪淼,祁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405-41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被执行人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婉娟。被执行人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祁大能。被执行人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王雪淼。被执行人周婉娟,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祁大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雪淼,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祁亚芬,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周婉娟、祁大能、程英、王雪淼、祁亚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周婉娟、祁大能、程英、王雪淼、祁亚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715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安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