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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光荣与被告李佑文、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荣,李佑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56号原告:韩光荣,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佑文,男,生于1986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鱼溪镇亢溪桥村*组*号。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55372K。负责人:郭洪。原告韩光荣与被告李佑文、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