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塞域、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塞域,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塞域,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8-1-101。法定代表人:苏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塞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塞域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塞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塞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上诉人刘塞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