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东林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东林,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东林,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9号1号楼3层307室。再审申请人黄东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东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认定我试用期工资1800元,第四个月起每月工资2200元错误;2.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我北京市政府对安检员人均涨500元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加班费、值班费、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赔偿金等的主张错误;3.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错误;4.一、二审法院认定我是自行离职错误,京诚保安公司在仲裁和庭审中所述原因自相矛盾。(二)京诚保安公司提交的《离队审批表》是伪造的,结算方式一项中违约解除处系后添加的对勾,且审批表的版面应是竖版,不应是横版。(三)一、二审法院对我提交的证据只是提了一下就过去了,没有质证。(四)北京市政府安检员人均涨500元工资的相关文件我自行无法收集,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未予调取。(五)一、二审法院认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依据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是错误的。(六)一、二审法院没有让我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综上,黄东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黄东林所提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京诚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主张,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均不予采信。黄东林所提申请法院调取的政府相关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且黄东林未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东林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东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明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