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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远明与被告涂会、罗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远明,涂会,罗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69号原告:阮远明,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涂会,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先辉,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远明与被告涂会、罗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阮远明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涂会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涂会、罗先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阮远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远明撤回对被告涂会、罗先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告涂会负担。审判员  杨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露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