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与熊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熊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32号。法定代表人:付昌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辉,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3338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纠纷协商解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8元,减半收取9184元,由上诉人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建审判员 田 洪审判员 曲 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