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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包海川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2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包海川,曾用名李科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专文化,蒙古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包海川罚金一案,本院(2015)香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包海川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17年3月9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包海川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