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750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靳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她与被告靳某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29日生有一子靳某甲。婚后被告靳某有外遇,她与被告靳某于2017年2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靳某殴打她,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她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靳某甲由她抚养,被告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要求被告靳某归还她征地款45000元。被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谈话笔录中称,原告吕某某所述的婚姻过程及生子情况均属实,但他没有外遇,2017年2月他与原告吕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后原告吕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他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4月29日生有一子靳某甲。2017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厮打,原告吕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靳某甲由其抚养,被告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要求被告靳某归还其征地款45000元。庭审中,原告吕某某离婚态度坚决;被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谈话笔录中称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拒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出生证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两人能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