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长沙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97-1号原告长沙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管委会旁。法定代表人于定清,董事长。被告长沙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10号金达家园1栋103房。法定代表人陆延庆,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娇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不服本院该裁定并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民辖终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湘0181民初39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利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