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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素清、毛才福与席素连、毛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清,毛才福,席素连,毛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赵素清,女,生于1943年1月5日,住宁强县。委托代理人石翠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才福,男,生于1938年9月7日,住宁强县,系原告赵素清之夫(已逝)。被告席素连,女,生于1972年12月26日,住宁强县。被告毛操,男,生于1996年1月5日,住宁强县,系被告席素连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清、毛才福与被告席素连、毛操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外出至今未归,致本案无法送达、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素清、毛才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