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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英、赵常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赵常英,段国庆,段家乐,段瑞文,何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再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常英,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段国庆,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审被告:段家乐,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王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系段家乐之母。原审被告:段瑞文,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何淑芳,女,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内江市。上诉人王英因与被上诉人赵常英、原审被告段国庆、段家乐、段瑞文、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王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审判员  马晋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