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某、陈某1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某,陈某1,王某,陈某2,赵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75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公司职工。被告孟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1,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2,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某、陈某1、王某、陈某2、赵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