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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国峰、陈玉水、翁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陈玉水,翁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水,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翁凤梅,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陈玉水、翁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玉水、翁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玉水、翁凤梅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152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坐落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2017年1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152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后本院依法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的意见,其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580000元接受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扣除本案的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5900元、评估费10000元(评估费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国峰垫交)及申请执行人李国峰,被执行人陈玉水、陈玉镇、陈亚倩【执行案号:(2016)闽0303执1527号、执行依据:(2016)闽03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费2956.5元、执行费4400元后,剩余554753.5元。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利息计算至以物抵债当天(即2017年5月5日)为158667元,本息共计5586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坐落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坐落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作价人民币55475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国峰抵偿(2016)闽03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部分债务。三、被执行人陈玉水所有的坐落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归申请执行人李国峰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国峰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李国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