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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维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纲,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8日,高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陇西县。无前科。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抓获,1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王维纲通过网上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900元。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王维纲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26072.17元,2014年10月王维纲逃匿至新疆乌鲁木齐,改变其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催收。2017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维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信用卡领用合同,信用卡消费明细、账户信息,催收通知书、催收记录,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所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维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但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滞纳金,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维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