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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真。上诉人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上诉人青岛六顺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宋丽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冷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