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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宋伟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伟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474号之一原告: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KHE05,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花路西、开元路南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商埠。法定代表人:汤立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家佳,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原告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河南星发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