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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6898号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申银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谊。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占用费92798.7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及违约金80473.89元(每逾期一日按当期欠缴租金的0.3%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4499.8元(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及违约金4349.94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房,租赁期间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207.14平方米,月租金为40元/平方米,由被告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欠缴租金金额3‰的违约金。《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每月物业管理费为5元/平方米。后原告将月租金降低为28元/平方米。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缴交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6年5月23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占用费和物业管理费。XX房屋以现状出租给被告;租赁房屋建筑总面积207.14平方米;被告租赁房屋仅用作办公、科研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金额为8285.6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被告一次性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照每季度支付一次执行,被告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向原告缴纳当季度的租金。合同还约定被告应按时向原告缴纳当期租金,逾期每天须支付所欠租金金额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原告,直至如数补齐租金之日为止。另外,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一份编号为2012-009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客服管理费、安保管理费、公共保洁费、绿化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公共水费、垃圾清理清运等;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5元/平方米,按被告租用面积207.14平方米计算,每月物业管理费为1035.7元,被告自原告通知入驻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交2012年度剩余月份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费,每季度物业管理费为3107.1元。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搬离涉案租赁物,而是继续占有使用涉案租赁物。现原告以被告拒绝缴纳多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将每月租金降低为按28元/平方米计算。另查明,案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村委会房屋权属人为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商业、金融、信息,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告名称从2014年12月25日起由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缴费通知单、律师函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解除合同通知及照片、房产证复印件、平面示意图复印件、门牌编号领取通知书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未搬离涉案房屋,故应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占用期间的费用。至于租金、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数额,应按28元/月·平方米和207.14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租金及占用费,按509天计算为98405.31元(28元/月·平方米×207.14平方米÷30天×509天),原告主张92798.72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物业管理费,按照419天计算为14465.28元(5元/月·平方米×207.14平方米÷30天×419天),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对被告所欠的租金及管理费计收违约金,关于租金的违约金,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逾期支付租金约定了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16年5月23日为81307.36元(详见附表1),而原告仅主张80473.89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因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了违约金,故针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年利率4.75%),计至2016年5月23日为437.95元(详见附表2),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租金及占用费92798.72元及违约金80473.89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物业管理费14465.2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437.95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2.44元、财产保全费1480.61元,合共5623.05元(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07.54元,由原告广东物联天下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1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佩仪人民陪审员  熊剑影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豪东附表1:拖欠月份拖欠租金(元)拖欠期间(天)费率违约金(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7399.764890.00325525.45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7399.763990.00320827.51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17399.763080.00316077.38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17399.762160.00311275.04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17399.761240.0036472.7112016年4月至2015年5月23日11406.71330.0031129.264合计81307.36附表2:拖欠月份拖欠物业费(元)拖欠期间(天)费率违约金(元)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3107.13990.0001319163.5208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3107.13080.0001319126.2266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07.12160.000131988.52252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3107.11240.000131950.81848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23日2036.88330.00013198.865928合计437.95436第7页共NUMP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