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锦玺诉曹恭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锦玺,曹恭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武锦玺,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曹恭太,男,1954年4月7日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孟王堡村村民,住本村。申请人武锦玺诉曹恭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武锦玺与被执行人曹恭太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武锦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