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33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洁与刘欣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333-1号之三原告:高洁,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欣华,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第三人:孔祥峰,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高洁诉被告刘欣华、第三人孔祥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做出(2017)鲁1321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高洁提供担保的聂开起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申请用平安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单保函替换聂开起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聂开起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