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91-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现已将本案案款共计14997.4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案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55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