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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复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兵、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复13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兵,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沽源县。异议人: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门外北城壕。法定代表人:赵富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29号。法定代表人郭进聪,该公司董事长。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楼啤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冀07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年2月7日,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模板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张家口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14日(文书落款时间)作出(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张兵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家口中院查明,张家口中院在审理张兵诉钟楼啤酒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张民立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2016年8月31日前钟楼啤酒公司支付张兵借款3700万元及利息;二、张兵对钟楼啤酒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可在抵押物的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物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土地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张家口市××区西门××1780.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宣字自第1829号的房屋所有权。张兵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办理抵押他项权证的其他债权。2016年10月20日,张家口中院立案执行该案。2016年10月25日张家口中院作出(2016)冀07执203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钟楼啤酒公司在银行存款3708.1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判决生效之日至清偿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6年10月26日,张家口中院作出(2016)冀07执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宣化区财政局:停止支付钟楼啤酒公司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土地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成交后的价款58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张家口中院作出(2016)冀07执20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已拍卖的钟楼啤酒公司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的存放在宣化区财政局的成交价款5701.3917万元。张家口中院另查明,2010年8月19日,鹏远模板公司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柳西庄园”住宅项目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柳西庄园”,项目位于宣化区河子西钟楼啤酒公司包装库院内。钟楼啤酒公司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土地出让手续及协助鹏远模板公司办理土地变性手续,鹏远模板公司支付钟楼啤酒公司土地补偿款7480万元,鹏远模板公司对本项目拥有独立开发权和经营权。钟楼啤酒公司按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鹏远模板公司名下。2016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由于钟楼啤酒公司未按协议将“柳西庄园”项目所涉及的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过户到鹏远模板公司指定的张家口市宣化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鹏远模板公司不再开发征用土地,由钟楼啤酒公司将该土地挂牌出售;二、截止2015年12月31日钟楼啤酒公司对补偿鹏远模板公司之前支付的4700万元土地款予以补偿,补偿款共计5340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鹏远模板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2010至2011年间分9次支付钟楼啤酒公司购地款4700万元。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提出异议称,2010年8月,我公司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所有的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用于合作开发的协议,并已将4700万元购买土地款打入了该公司账户,后因钟楼啤酒公司不断违约,合同未能完全履行,2016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钟楼啤酒公司出让该块土地,出让款偿还我公司已经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我公司认为对该土地出让款我公司具有优先权。请求停止(2016)冀07执203号案件的执行,将土地款合理分配。张家口中院认为,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在本院查封冻结钟楼啤酒公司位于张家口市××区利民造纸厂东侧7645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家口宣国用(2004)第1558号土地的土地款之前,与钟楼啤酒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该块土地的协议,并将4700万元购地款打入钟楼啤酒公司账户。后因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鹏远模板公司不再开发征用钟楼啤酒公司的土地,由钟楼啤酒公司将该快土地出售后,支付鹏远模板公司之前支付钟楼啤酒公司的购地款。现钟楼啤酒公司将该块土地出售款被本院执行的张兵与钟楼啤酒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提出异议,该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张家口市鹏远模板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复议申请人张兵不服张家口中院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原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提出的是执行标的异议,其与钟楼啤酒公司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未能履行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如何给付价款达成的合意,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真实性不确定,且即便确定该争议未经审判不足以对抗正在执行的案件。双方达成的合意也是在我们生效调解书之后,我们和钟楼啤酒公司的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我们对土地及价款的优先权。所以,鹏远模板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民诉法227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而不是原裁定依据的225条。因此,原审裁定鹏远模板公司异议成立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本院在审查中,经阅卷发现本案张家口中院在异议审查时合议庭进行案件评议的时间和(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原本的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2月21日。(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正本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其它事实与张家口中院所查相同。本院认为,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拍卖款系被执行人钟楼啤酒公司的土地“出让款”,依照鹏远模板公司和钟楼啤酒公司的协议,鹏远模板公司应当享有优先权,并请求停止(2016)冀07执203号案件即本执行案的执行。异议人并非因张家口中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由此看,异议人鹏远模板公司所主张的权利为实体权利,鹏远模板公司在本案中应为案外人身份,本案应为案外人异议,非执行行为异议,故张家口中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不当,复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发回张家口中院重新作出裁定。另张家口中院(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的落款时间在案件合议时间之前,程序错误,发回后查明原因一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审判长  赵树经审判员  解占林审判员  王振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