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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刘佳滨与陈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滨,陈燕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005号原告:刘佳滨,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燕雪,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刘佳滨与被告陈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佳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佳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滨撤回对被告陈燕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佳滨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许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