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慧君与赵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君,赵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振兵,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王慧君与赵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兵向王慧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从2013年3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9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9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