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康文琼、汤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康文琼,汤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611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45XF。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平、倪炳超,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康文琼,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汤华,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文琼、汤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