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田成方与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方,丁勇武,谢美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056号原告:田成方,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丁勇武,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谢美斯,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和平路站北胡同20号,现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方与被告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田成方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