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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田成方与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方,丁勇武,谢美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056号原告:田成方,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丁勇武,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谢美斯,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和平路站北胡同20号,现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方与被告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田成方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