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525周德保与张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保,张金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525号原告:周德保,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荣,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周德保与被告张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