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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525周德保与张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保,张金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525号原告:周德保,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荣,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周德保与被告张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