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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会贤与王俊川、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贤,王俊川,杨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74号原告:杨会贤,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尔,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王俊川,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杨爱花,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杨会贤与被告王俊川、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会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会贤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