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会贤与王俊川、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贤,王俊川,杨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74号原告:杨会贤,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尔,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王俊川,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杨爱花,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杨会贤与被告王俊川、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会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会贤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