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桂彬与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彬,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浩峰,夏根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951号原告常桂彬,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竹园2路与生产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174790999。委托代理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9790F。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委托代理人张新刚,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浩峰,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常桂彬与被告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常桂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桂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常桂彬负担。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