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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晖诉被告汪纯雨、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汪纯雨,刘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28号原告张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波,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纯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艳霞,女,汉族。被告刘艳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汪纯雨、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晖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