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晖诉被告汪纯雨、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汪纯雨,刘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28号原告张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波,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纯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艳霞,女,汉族。被告刘艳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汪纯雨、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晖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