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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丽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丽霞,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丽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郑丽霞在被害人上某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沿堤路173号住所做客,后趁被害人上某不注意之际,偷走其放置于三楼卧室床头柜内的黄金手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3元)。同年2月19日,被告人郑丽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郑丽霞家属已向被害人上某赔偿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上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视频光盘、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丽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丽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丽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丽霞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丽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