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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维平、XX、严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维平,XX,严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甘亭镇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维平,男,汉族,1987年06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9年0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严松林,男,汉族,1965年0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维平、XX、严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7)陕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7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3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