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清华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华,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宝巷。法定代表人:董肖波,总经理。张清华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0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清华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12752.87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依法将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清华申请执行标的12752.8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0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清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