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与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陈俊江、陈星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陈俊江,陈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329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53042J。负责人:陈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燎原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6727277-3。法定代表人:陈俊江,经理。被执行人:陈俊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陈星宇,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沙湾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陈俊江、陈星宇对上述债务3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2432元及公告费6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陈俊江、陈星宇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8日和2017年3月21日依据(2016)川1102执12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峨边县五渡镇“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C5111002010127120092186号)、被执行人陈俊江在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8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陈星宇在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0%的股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媛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