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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成生与罗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生,罗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51号原告:罗成生,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满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罗成生与被告罗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成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罗成生负担。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