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雷圳健康药房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652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卡米尔。原告王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49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9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购物小票及产品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足以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在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明含有蜂蜡和硬脂酸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蜂蜡的使用范围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剂。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6月9日出具《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答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明确规定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作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剂使用,不得超范围在其他食品中添加或使用,且硬脂酸镁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以乳化剂或者抗结剂在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中使用。涉案产品作为非前述范围的食品,配料中包含“蜂蜡、硬脂酸镁”,明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此,即使涉案产品系取得卫生证书被海关放行的合法进口产品,但其在国内进行销售仍应符合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已取得卫生证书,但并不足以推翻涉案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再次,被告辩称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使用标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涉案产品适用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但仅提交了涉案产品过往的进口记录,而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进口记录中所指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涉案产品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故本院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最后,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和该产品的进口者与国内总经销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销售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1495元并支付赔偿金14950元,合计16445元;二、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14950元之债负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健康药房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14950元之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受理费105.56元,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