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刘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林,刘传凤,陈相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771号原告:杨成林,男,生于1990年8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传凤,女,生于1980年2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陈相池,男,生于1989年8月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成林诉被告刘传凤、第三人陈相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信息向第三人陈相池送达法律文书未果,原告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第三人陈相池不明确具体,且未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杨成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