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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30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杨占军与孙德强、李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军,孙德强,李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30民初788号原告:杨占军,男,汉族,1975年4月6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四十八团十一连,身份证号码6523251975********。被告:孙德强,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英也尔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531301990********。被告:李钰,女,汉族,1991年8月6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英也尔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9231991********。原告杨占军与被告孙德强、李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占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占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杨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燕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