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鼎泰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刘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鼎泰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刘焕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596号原告:山东鼎泰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刘焕恩,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泰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