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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锐果服饰有限公司、袁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锐果服饰有限公司,袁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75号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北路2号汇峰商座4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939222298。法定代表人:陆志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市锐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和路19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925623567。法定代表人:张建均,职务不详。被告:袁晓飞,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锐果服饰有限公司、袁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南通轩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