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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王永彬张文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王永彬,张文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3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负责人:蒋勇,该行行长。被告:王永彬,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被告:张文蓉,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王永彬、张文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永彬、张文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