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亚平与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平,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832号原告:彭亚平,男,1953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建筑承包商,住江西省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仁,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9403-X。负责人:刘黎孙,董事长。被告: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贸广场巨峰B座2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5676607-3。法定代表人:刘黎孙,董事长。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渊明,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彭亚平与被告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江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亚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彭亚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王诗印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