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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会新、李靖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新,李靖华,赵启秀,徐保强,潘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233号申请人徐会新,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靖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赵启秀,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徐保强,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潘洪刚,男,汉族,教师。申请人徐会新与被执行人李靖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2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