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邵玉与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92号原告邵玉,女,汉族,1961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4740D。法定代表人杨英桂,女,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与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玉负担(依法免交)。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