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刁庆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庆珠,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刁庆珠,女,1935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法定代表人甘宜泉。申请执行人刁庆珠与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刁庆珠回购款十一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由被告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刁庆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刁庆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刁庆珠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星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