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文龙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文龙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70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被告:文龙培,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龙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