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学与被告董一杰、崔巧枝、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学,董一杰,崔巧枝,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15号原告:张振学,男,汉族,住新绛县横桥乡。被告:董一杰,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崔巧枝,女,成年,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工农东街272号。主要负责人:李小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尉一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原告张振学与被告董一杰、崔巧枝、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振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崔巧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学撤回对崔巧枝。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