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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郑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311号原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思嵩,总经理.被告:郑子龙,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79号华泰家园12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孟光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子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相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