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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小斌、盘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小斌,盘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506号上诉人余小斌,男,1990年8月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任文、任文兴,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镇。法定代表人李令波,该县县长。上诉人余小斌起诉盘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2017)黔02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余小斌上诉称:1、依据《民通意见》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上诉人向盘县人民政府上访后,红果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化解方案”,该化解方案是政府承诺在10日内解决,该承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应为2年。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房屋被被上诉人强行拆除,并且未履行任何公告程序、未向当事人送达任何的通知,其行为已经剥夺了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权利,即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在20年内。本院认为:一、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民事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红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方案”,既不符合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或者延长的情形,也不影响上诉人余小斌依法行使其诉权,上诉人余小斌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有关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下适用。本案中,上诉人余小斌起诉称盘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由此可知上诉人余小斌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是知道的,其主张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余小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余小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华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