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3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婓,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人民政府计生楼东单元。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义,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被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信和芙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邓小春人民陪审员 范云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